【机构设置】 1994年,成都市公安局成立了一支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专门队伍-----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2000年,全市20个区(市)县公安局分别设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主要职责】全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负责承办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领域和经济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整治行动;严格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和防范指导,提高全社会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接待群众投诉信访,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及时总结分析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为党委、政府指导经济建设,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和堵塞漏洞,立法、司法机关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对策和建议。
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职责: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侦办全市影响大、危害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跨区(市)县需要协调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各区(市)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职责:负责侦办本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什么是经济犯罪】
我国的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走私假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所包含的全部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五项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有关案件。
《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属人民检察院管辖。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和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经济犯罪案件,属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犯罪的危害性】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是对国家经济安全最为直接的破坏,是对社会政治稳定最为直接的威胁,其社会危害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和延伸性。一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二是破坏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四是妨害民主法制建设,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五是助长各种腐败现象,威胁国家政权巩固。
【经济犯罪特征】
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相伴相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形势日趋复杂,经济犯罪也凸显出以下特征:一是发案总量将继续增长;二是经济犯罪智能化趋势明显;三是经济犯罪更加复杂、隐蔽;四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五是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增多;六是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进一步交织,容易形成集团化犯罪。
【经济犯罪是可预防的】
经济犯罪虽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只要摸清和抓住了其发生的规律和作案特点,就能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一)从经济犯罪产生的条件来看,经济犯罪总是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同时又破坏着既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空隙、漏洞,给经济犯罪有可乘之机;我国法律滞后于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行为超前与经济立法滞后的矛盾依然存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和盲区,给经济犯罪有可乘之机;另外,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公司、企业自身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给经济犯罪有可乘之机。只要我们完善体制、健全法制、加强管理,是可以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的。
(二)从经济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绝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突发性不强,经济犯罪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终止,有一个发展的周期,短则十天半月,长则达数年。在这个周期中,犯罪行为会与现行经济秩序和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之间发生联系和互动。犯罪联系、互动的环节较多,犯罪的链条较长。因此,我们只要抓住这些环节,在某个环节上开展预警工作,是可以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的。
(三)从经济犯罪作案的手段来看,与传统的暴力型、突发型刑事犯罪不同,经济犯罪的预谋案件多,突发案件少。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大都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的准备过程。这个过程为我们预防犯罪赢得了时间和空间。因此,可以在发案之前采取各种预警宣传措施来控制犯罪的发生或发展。
(四)从经济犯罪作案的心理分析来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防假识骗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宜的心理,虚假包装,大设骗局,以合法“外衣”掩饰违法行为,坑骗群众钱财。只要广大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识别能力,凡是都谨慎对待,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好事,那么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是难以得逞的。